Article 17
In force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动物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养犬登记制度,规范养犬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