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在屠宰过程中,发现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染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四)召回的畜禽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