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下列情形的期间不计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一)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的;

(三)进行公告送达的;

(四)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意见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