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裁决书;

(三)裁决书送达证明。

在案件裁决时,仲裁庭对已经作出先予执行裁决的部分一并处理,并注明已先予执行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