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应当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措施与立法目的明显不匹配;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