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部门依法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