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和白蚁等病虫害防治工作;

(五)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