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行为;
(二)破坏、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
(三)修建或者利用现有设施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和高致病性物品;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卸或者损坏传统建筑构件;
(六)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七)破坏、侵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实物、场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