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三)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国家扶助、补贴款物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六)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
(八)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或者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并需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