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
(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搭乘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电动自行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