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鉴定、登记、定级、编号、挂牌、建档。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建立古树名木资源动态数据库。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建档;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的,给予发现人适当的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