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水利、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采取天然林、天然草甸封育保护,退耕禁牧、退地减水、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等水土保持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博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禁牧)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牌。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