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三)对接到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的;
(四)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