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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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防空和防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由教育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其他人员的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建设同时规划、同时施工。
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应当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
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
新建重点防护目标工程项目,应当贯彻人民防空防护要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受理备案重点防护目标工程项目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就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批准决定无效,由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地面建筑物;
(二)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
(四)擅自占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其他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行为。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
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频率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线移动防空警报装置、车载机动防空警报装置建设以及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装置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发生火灾、爆炸、化学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
施。对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的,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水、用电等方面予以保障。
利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公用的人民防空设施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空袭方案有计划地组织人员进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练。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但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人民防空专业队的训练内容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要求安排;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部门负责,特殊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一)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二)在建设、管理、维护、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人民防空专业队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未经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
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并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