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未经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