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所涉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意见。
需购买门票的景区、游览参观点,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免收门票,但使用景区、游览参观点内的索道、观光车、游艇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二)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的非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三)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举行过入教仪式并且持有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的信教公民;
(四)按照规定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