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筹备设立期内完成,寺观教堂不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超过三年。筹备设立期内未完成的,报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由批准机关撤销许可。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筹备设立程序重新办理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