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3,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23, 2020
- Articles
- 37 articles
(199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6月28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有义务进行殡葬改革宣传教育。
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Chapter 2丧葬管理
(一)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和无名尸体,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证明;
(三)外国人死亡,凭本条第(一)或者第(二)项证明和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大使馆、领事馆的书面申请。
外地公民在本市死亡需要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火化的,应当由殡仪专用车辆运送。
殡仪服务中心应当对遗体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提供服务,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Chapter 3丧事管理
禁止在城镇街道烧纸、焚烧遗物或者抛撒纸钱。
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Chapter 4墓地管理
在县(市)建立公墓,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据本条前款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三千米以内;
(四)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千米以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性墓地,不得安葬本乡(镇)村民以外其他人员的骨灰,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不得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修墓立碑。
(一)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
(二)返迁或者重建已迁移、平毁的坟墓;
(三)将骨灰装棺埋葬。
Chapter 5丧葬用品管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制作、销售冥币和纸人、纸马(牛)等扎糊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殡葬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