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和统一调度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以及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通过订立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作出约定,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