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拟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保护区划分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在保护区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水源巡查和综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排查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或者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