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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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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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Chapter 2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卫生、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民主决策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村法律顾问以及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
(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是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定的。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人数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推选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
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推选单位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原推选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补选。
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需要讨论的事项告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征询村法律顾问意见。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不得随意更改。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小组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村民小组组长的更换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经本村民小组会议过半数通过。
Chapter 4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财务收支情况;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享受对象;
(六)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真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讨论决定。
(一)依法审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方案,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二)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村级组织反映。
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质询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受质询人员进行书面答复或者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口头答复。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Chapter 5农村社区建设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集体经济、筹资筹劳等方式解决。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扶持农村社区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
Chapter 6法律责任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四)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二)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户籍迁移、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款、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各项补助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