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占用、损坏河道和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或者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对河道和水库工程设施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增加的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扩建、改建、拆除原有河道和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和损失补偿。
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建设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