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严格审批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前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道水域岸线空间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