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三)随地填埋、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

(五)居住区内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门窗制作等经营加工活动;

(六)随地屠宰禽畜;

(七)高空抛撒废弃物;

(八)从机动车内向外抛弃废弃物;

(九)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污染的,责令改正。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