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

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处置者应当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餐厨废弃物处置产生的废渣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