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将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情节严重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