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运车辆的执法检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厨余垃圾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