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鼓励公民自觉遵守"清远文明十二条""清远绿色生活十二条""清远乡村文明十二条"等文明公约,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