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员工上岗前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参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定期做好公共场所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制定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鼓励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口罩等健康用品便利供应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