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管理组织架构;

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传播健康理念;

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健康体检;

做好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

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工作;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鼓励用人单位配备体温检测设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健康监测、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