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一)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分布的地域;

(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遭到破坏,经保护能够恢复自然生态的地域;

(三)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分布集中的地域;

(四)对人体防病、治病具有特殊作用的野生药材分布的地域。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不得与自然保护地重叠,其建立和管理适用《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