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按照诊疗科目设立诊室,设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中药房、煎药室等相应设施;

(三)诊疗场所应当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

前款所称中医馆,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以传统中医药为主要服务内容,兼有中医药文化展示等功能,具有法人资格,按中医门诊部管理的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馆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