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城区保护补偿制度,因政府进行历史城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修缮、保养、维护,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有房使用人积极配合政府征收活动或者协议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前两款规定的补偿、补助费用纳入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