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包含传统风貌建筑格局、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的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向社会公布,并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对传统风貌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修缮的,应当按照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保持传统风貌建筑的格局、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传统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传统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