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在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三)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四)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

(五)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六)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

(七)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以及色彩;

(八)在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上实施刻划、涂污等破坏行为;

(九)在历史城区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在历史城区露天烧烤食品和违规排放油烟;

(十一)在历史城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十二)在历史城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以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三)在历史城区开设的作坊实施产生粉尘污染的行为;

(十四)在历史城区经营车辆维修、清洗业务;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