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用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或者使用。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