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在文明养犬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未经批准,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只;
(二)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三)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明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四)携犬只出户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为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养犬管理规范。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肢残人士携带的互助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