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在交通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随意变道、加塞,不接拨手持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和鸣笛;行经人行横道主动减速行驶,遇有行人停车礼让;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不逆向行驶和闯红灯,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占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车不超过二十日,临时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跨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出行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