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在社区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占用共有楼梯间、楼道、巷道存放物品和堆放垃圾;
(二)不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果和晾晒衣物;
(三)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
(四)饲养宠物应当避免伤害、惊扰他人,不虐待和遗弃宠物;
(五)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进行装饰装修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和经营等活动的,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管理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