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重大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事件的,有权告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