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依法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共同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一般登记注册企业加强名称、经营范围和股东的登记管理,依法开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处置措施;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