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防沙治沙活动实行下列优惠措施:

(一)防沙治沙造林用水,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优惠规定;

(二)治沙造林、育苗、种草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三)治理国有未利用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实行划拨方式,使用期限不超过70年,但应当按约定完成治理目标;

(四)农田林带占地及林带所胁之地,归农田承包者使用,不计入农田承包基数;

(五)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有关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造林达到规定规模的,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管护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