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0
- Articles
- 44 articles
Chapter 1总则
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料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税务、气象、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砂石料采矿权审批登记
(一)砂石料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
(二)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
(三)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
开采零星分散砂石料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砂石料,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
(二)合理的开采方案;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一)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砂石料采矿权登记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
(三)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四)砂石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五)砂石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
(七)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一)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保护区、公益林地、古树木保护范围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质灾害高危区;
(二)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三)铁路、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
(四)河湖水域岸线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五)电力设施、通信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
(七)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开采结束后生态修复工作按照"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监管,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属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验收。
开采结束后,按照"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采挖人恢复地貌景观,并及时将农牧民自用自采及地貌恢复情况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开采结束后生态修复工作按照"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
Chapter 3砂石料采矿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砂石料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竞得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和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砂石料采矿许可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审批、颁发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按照砂石料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砂石料,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砂石料采矿权人行使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砂石料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三)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砂石料矿产资源;
(四)依法缴纳资源税;
(五)接受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已经取得砂石料采矿权的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砂石料采矿权主体的;
(二)砂石料采矿权人投入砂石料采矿生产满一年;
(三)砂石料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砂石料采矿权出租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砂石料采矿权人不得将砂石料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一)在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砂石料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砂石料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砂石料矿种和砂石料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砂石料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砂石料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凭砂石料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砂石料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Chapter 4砂石料采矿监督管理
界桩和地面标志的埋设费用由砂石料采矿权人承担。
关闭砂石料矿山前,砂石料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砂石料场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砂石料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Chapter 5法律责任
超越批准的砂石料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砂石料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砂石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抵押砂石料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