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通过的选举小组主持。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民10人以上、户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居民小组也可以提名,选举小组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举应当有过半数的选民或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或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