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9,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9, 2020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10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备案审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也可以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审查。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备案审查机构分送的规范性文件的业务性审查工作。
Chapter 2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授权制定的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措施等,以及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本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本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
(三)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备案材料应当按照公文格式装订成册,民、汉文纸质文本各一式五份,并附送电子文本。
Chapter 3审查
(一)与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
(二)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限制、减损、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
(五)超越法定权限;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八)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九)其他不适当情形。
(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四)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六)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需要审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前款所述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事项和理由。
如有必要,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听取或者书面征求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意见。
Chapter 4处理
经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函告制定机关按审查意见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并报告结果。
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说明理由。经再次审查,认为制定机关理由成立的予以认可;理由不成立的,函告制定机关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查意见自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其理由不成立又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
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再次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启动审查程序。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hapter 5报告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Chapter 6附则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兵团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对自治区直辖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各师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各师检察分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区直辖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所辖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