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

(二)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限制、减损、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

(五)超越法定权限;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八)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九)其他不适当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