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