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测、更新和改造,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
(三)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四)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安装监控设备,并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