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树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聘请专业人员对受损害树体实施救治、复壮和次生伤害预防,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