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不按照批准移植方案和地点实施移植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